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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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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1: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论文摘要 对2007年8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和2002年1月起实行的《土地分类(试行)》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1],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开始进入了“国标”时代。在此之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土地利用分类是2002年1月起开始试行的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即《土地分类(试行)》[2]。《土地分类(试行)》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土地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基本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完成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城乡土地统一分类,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应用。2007年7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保证调查质量、获得准确的基础数据,亟需出台分类体系更为完善、更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应运而生[3]。
  
  1 新旧分类体系的对比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农用地各类型作了进一步归纳,但是,与《土地分类(试行)》相比,现行的土地分类仍有些不妥之处。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为了恢复森林植被,有些省份还特意开展了“迹地更新年”活动,明确提出迹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森林资源的迫切需求,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些林地类型的取消,不仅不利于林业部门的管理,更不利于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
  (4)“草地”部分的调整比较大,在新的土地分类中,原来的“牧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草地”,并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并为“人工牧草地”,同时又新增了一个地类“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而“其他草地”实际上就是《土地分类(试行)》中“未利用地”内的荒草地。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荒草地一直被视为“未利用地”中的可利用土地,是最基本、最宝贵的后备土地资源,是当今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主要对象。如果将“荒草地”归入到“草地”中,势必造成土地开发整理上的极大混乱,正常的荒草地开发很有可能被视为毁草开垦、破坏生态之举。这样一来,极不利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实行,将对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构成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5)变化最大的部分就是原分类系统中的“其他农用地”部分,在新的分类体系中,直接把“其他农用地”取消了。这一国家标准分类将原来“其他农用地”之下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晒谷场等用地”合并为“设施农用地”归入“其他土地”;“农村道路”归入国家标准中的“交通运输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合并为“坑塘水面”归入国家标准中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农田水利用地”放在“沟渠”后亦归入“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田坎”仍作为一类归入“其他土地”。这对解决原来“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之间、“坑塘水面、养殖水面”之间不宜区分,而且面积过小的问题,显然是适宜的,同时这一部分的调整明显带有强化城乡土地统一分类的意图[3]。但新分类将自然水域与人工建设的水利设施用地合为一类,显然是欠妥的。
  1.2建设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建设用地”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分:商服用地部分由原来的“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调整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宅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名称上的表述更加准确实用;工矿仓储用地部分未做变动;住宅用地部分由原来的4类归为“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2类,这一调整显然避免了原来对单一住宅与混合住宅之间以及是否空闲等在实际调查中不宜操作的问题;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部分调整为8类;特殊用地部分把“墓葬地”改为“殡葬用地”,名称更加准确;交通运输用地部分增加了原来属于“其他农用地”的“农村道路”,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原则,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调整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等9个二级类型。“滩涂”细分为“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原来的“农田水利用地”改为“沟渠”;取消了“苇地”[3]。在这一分类中,有些地类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原分类系统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在新的分类系统中,改称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具体含义是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对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把景区内的池塘、湖泊之类的水面归类到“坑塘水面”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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