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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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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上诉复审程序作为突破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程序,类似于各国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第二审程序,有利于解决专家组报告中法律问题的错误适用,给予了当事国在法律上被第二次救济的权利,意义重大。
  我国对于上诉机构的审理结果,一直坚守着入世承诺,追求百分百的执行力,以求维护世界贸易自由。但近年来,通过仔细研读上诉机构稀土案、原材料案的复审结果,不难发现无论是所涉法理、法律还是推理过程,其均存在明显错误。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还应遗憾但执行?
  在国际贸易对一国民生影响愈重的今天,其争端解决能否达到公平正义,对于当事国及其国民十分重要。所以,本文尝试对WTO上诉机制进行探究与反思。在承认其重大作用的情况下,探索缺陷并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促进贸易争端解决的公平公正。
  一、WTO上诉机制设计的缺陷
  (一)成员身份定位、人数构成和选拔的缺陷
  上诉机构成员定位不合理。根据DSU第17.1,上诉机构设立的目的主要是:负责处理不服专家组裁决或建议的上诉案件。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在上诉机构设立之初,DSB便认为,这种经过专家组审理后,再请求上诉机构进行复审的案件数量应是少数的,因此其成员定位都是兼职而非专职的。但是,从WTO成立20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诉机构所复审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4年已经达到129起(表1)。而且,根据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2(4):上诉机构成员,需就秘书处要求随时就位。此外,在WT/DSB/1.10中还规定:其和WTO的工作关系处于优先地位。所以,在上诉机构复审工作繁重,业务水准要求高,并要求随时待命的情况下,其组成成员定位仍是兼职,是明显不合理的。此外,根据DSU第17.1,上诉机构仅由7名专家组成,就现在情势来看,已经属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成员数量远不能和案件数量相匹配,将会造成疲于应付、消极怠工,甚至进一步导致出现错误审理。
  此外,根据DSU第17条,上诉机构成员的选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首先,上诉机构成员选拔程序存在缺陷。根据WT/DSB/1.13:上诉机构成员经各成员方推荐后,由DSB任命,其任命时要经过WTO总干事、DSB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6人充分协商。表面上,这意味着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择是经各方协商一致的后果,具有公正性。但是,其协商标准不公开、协商影响力不确定,使得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拔程序实质上还是在暗箱操作。
  其次,上诉机构成员的资格审查过于模糊。成员选定的具体条件只有DSU第17.3进行规定,这就使得成员的选拔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比如说:如何界定是专长于法律,在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定方面的公权威人士?是根据其发表相关论文数量来评判,还是根据其实务中审理或参与过的案件数量来判断?又如何证明所选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虽被明确排除在外,可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亲属呢?或者一些其他不隶属政府,但是与政府休戚与共的人员呢?
  最后,有关成员代表性,根据WT/DSB/1.6:在优先关注选出高质量人员的同时,不忽视DSU所要求的WTO成员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对此方面,要求适当考虑不同地理区域、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而对于如何在这些因素方面达成平衡,则需要留待实践选任过程中协商解决。这是DSU对上诉机构成员代表性重视的表现。但是,仅仅是重视,而没有提出具体方案则毫无用处,不过是一纸空文。
  据以上三点可见,上诉机构的成员选定,在形式上存在漏洞,很可能产生成员任命潜规则现象:程序不透明;选拔标准随机;成员分配出现定向选拔等。而且,虽然DSU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历任的成员构成来看,直至今日,美国、欧盟诸国和日本,已经在这种模糊规定下,现实享有了上诉机构成员的席位特权(表2)。
  (二)审理程序和内容上的缺陷
  1.程序缺陷:采用不回避制度和同事关系原则
  表面上,根据DSU17.9,上诉机构的审理程序限制比较严格,其工作程序要由DSB主席和总干事协商后供成员参考,这似乎能够保证上诉机构审理程序的正义。但实质上,从上诉机构设立之初,审理程序就已经存在两点固有的不足:
  第一,上诉机构的审理采用了不回避的原则,即上诉机构成员进行复审时,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不可否认,每个成员都以专家身份参加工作,不应受到国家的指令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其毕竟是生活在以国界确定的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这样的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国籍通常觉得一个人的忠诚。〔1〕而回避制度,作为各国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的原则,是诉讼程序公正到最基本要求。所以,其采取不回避制度,绝对是有违程序正义的。此外,通过对上诉机构历年的复审结果来看,不回避制度也确实会造成违反实质正义的效果。
  以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简称原材料案〔2〕)为例。在原材料案中,DSB选取国籍是墨西哥、美国和日本的三位上诉机构成员进行审理。审理后支持了专家组的主要意见。上诉机构认为:中国对涉案的原材料征收关税的措施,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且中国不能援引GATT20条g款进行抗辩。其推理过程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条款的措辞及上下文表明,在中国入世之时,各方并没有作出中国有权援引这一条款下抗辩的约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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