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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物权法》对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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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其实是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又相互配合与统一的关系。《物权法》从保障土地物权的角度,推动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城乡规划决策日益科学化和民主化、规划实施管理更加精细化。城乡规划要更加强调对相关利益的协调,逐步从管理者走向协调者,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物权权益,基于此,本文提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需提升,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物权法 城乡规划 管理
  
  在历经八次审议、百余次修改,长达十三年的立法长征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及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它作为一部立法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对我国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文简称《城乡规划法》),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出台的,在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城乡规划管理作为一种规范物权设立、变动、行使的公共政策和公共行政行为,指导并实施城乡发展。《物权法》的施行必将带来城乡规划管理本身及其管理观念、方式的转变。
  
  物权的产生及发展
  
  物权制度始于罗马,罗马人提出了“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概念。前者基本上表达了权利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即可实现支配的意思;而后者则类似于今天的债权,权利人必须有相对人的协助才能实现目的。对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后来又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人役权、抵权、质权等,现在人们通称为物权;对人权主要是债权。1896年,物权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得以正式确立。之后,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纳,并受到宪法的严格保护。
  在我国土地国有和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城乡规划长期以来侧重城市建设和工程技术等物理职能,而较少承担协调经济社会矛盾的公共政策职能。改革开放以来,物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施行,随后,在合同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也应运而生。200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加以保护,成为我国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并实施肯定了物权制度,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除有法律明文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的物权。这样,民众就更有信心去创造财富,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同时,《物权法》的颁布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内容,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物权与城乡规划的实质
  《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都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产生的,都是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实质在于重新调整物权权益,即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对土地等空间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和使用的过程,其实质是通过对土地用途的安排和对城市建设的控制,干预现有物权,重新分配地产权、房产权、相邻关系等物权,调整公民的权益。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填补了目前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保护和消灭的法律空白。它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即界定和处理通常意义上的“财产”问题。城市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形式是《物权法》的主要对象之一,而城乡规划的主要作用也是城市(乡)土地。《物权法》的5篇19章147条中,与城乡规划密切的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及赔偿的第二篇(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中的第42条,以及设计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等占用空间的第三篇(用益物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第138条、第140条。
  
  物权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法》与《物权法》不仅没有根本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城乡规划法》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与《物权法》“明确物的权属,发挥物的效用”的基本原则彼此协调、互为补充。城乡规划所作用的土地和空间也属于物权中“物”的一种,但它所追求的不只是对物权拥有者利益的最大化,而是经过专业的城乡规划来达到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一)二者客体相同
  《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即土地和建筑物。通观整部物权法,多数物权是以土地为客体或者是土地为中心。而城乡规划不仅包括宏观上的基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环境等因素的整体城乡规划,而且包括微观上的具体的建筑物、道路、桥梁、水系、绿地、公益设施等的详细规划。前者或后者,无不是以土地为基础的。
  
  (二)《物权法》制约城乡规划
  《物权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物权法》对《城乡规划法》的制约地位。《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对私权的保护是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之一,因此,在城乡规划过程中,行政机关必然要依照《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公共利益是是否进行规划的根本出发点,这就意味着城乡规划更加贴近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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