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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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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理思斯通(JuliusStone)教授以治法理学与国际法名世。一九八五年病逝,享年七十有八。盖棺论定,凭著作说话,斯氏位尊本世纪英语世界最为杰出的法学家行列。这位在悉尼大学法学院任教凡三十三度春秋,为该所法学院带来国际声誉的法学家,当初为到该院谋一份教职,却颇费一番周折呢!一晃一个甲子将逝,围绕他的聘任演绎出的种种故事,依然“是一个问题”,不提也罢,一提起还真让人凭添几多感慨!本文叙其梗概,抉其大端,分析聘任过程所展示的学术独立、种族平等、地域生活样法与法学研究取向,以及现代法学教育体制和方法诸题,在此过程中窥觇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理念的互动关系。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首先,介绍事件的由来和各位教职申请者的背景;其次,简述斯通的身世、教育背景和早期学术经历;复次,详述斯通聘任过程中秉信学术至尊、维护大学独立的清流派知识分子和热血学生,与代表社会强势利益的大学当局及其背后的法律界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再次,经由考察英美法系内部法学研究取向的差异、当日澳洲社会的族群观念和种族意识,特别是现实政经利益与法学界的重重纠葛,详细分析悉尼大学拒聘斯通的社会—学术原因;最后,就大学独立和学术至尊、法学教育及其方法以及法学从业者的职业规则等略予小结。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
  迄至本世纪四十年代,悉尼大学法学院只设置两个正教授职位。一九四0年十月,法理学与国际法教授查特斯(A.H.Charteris)病逝,另一位教授帕登(Peden)亦将于翌年退休。一时间,两个重要位置空缺待聘。有鉴于此,早在一九四0年三月,悉尼大学评议会(theSenateoftheUniversityofSydney)即任命了一个委员会着手研讨两个职位的选聘事宜。是年十一月,委员会决定在英联邦范围公开招聘,要求应聘者得于一九四二年新学期走马上任。当时,欧战已进入第二年,不少学者应征入伍。在此公开招聘中,正在服役的他们自然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避免不公平竞争,更旨在预防野有遗贤,大学评议会责成教授理事会(theProfessorialBoard)遴选出两位候选人,一以学术造诣为准,而不论其能否及时到任。
  遴选委员会由教授理事会的十一名成员组成,经济学教授米尔斯(R.C.Mills)主其事,成员包括时任“副校长”(ViceChancellor)的罗伯特。沃伦斯爵士(SirRobertWallance),以及哲学和古典研究的几位教授。招聘启事按惯例在整个“英帝国”广为刊发后,总共有二十七人应聘。委员会从中预选出四位,以待最后确定两位。  
  这四位候选人分别是三十四岁的詹姆斯。威廉姆斯(JamesWilliams),时为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学院(即后来的威灵顿维多利亚大学)院长,拥有新西兰大学法学硕士与剑桥大学法学博士(PhD)学位,出版有研究欺诈的著作,一本题为《萨尔茫德论契约》(SalmondonContracts)的专著亦正在作二版修订。第二位候选人是理查德。莱瑟姆(RichardLatham),三十二岁,罗德斯奖学金(RhodesScholar)获得者,牛津大学万灵学院(AllSouls)院士。莱瑟姆如同前者,也是一位世家子。其父约翰。莱瑟姆爵士,时任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理查德当时正在服役,后不幸战死沙场。第三位候选人是同样正在服役的阿伦。布朗(AllanBrown),年方三十,获有牛津大学一等民法学学士学位(BCL,一种研究生学位),沃切斯特学院(Worcester)院士。此人同样是一位世家子弟,其申请获得了澳洲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后任首席大法官的欧文。迪克森爵士(SirOwenDixon),以及即将离任的帕登教授本人的强有力支持。
  第四位入围者便是我们刻下要说的朱理思。斯通。[1]斯通与威廉姆斯同庚,其拥有的学位、发表的作品,包括与哈佛大学庞德教授合编的《法理学讲座大纲》(OutlinesofLecturesonJurisprudence),以及以往的教学经历和学术管理经验,使他在所有应聘者中名列第一。其推荐阵容亦甚可观。两位正式推荐人分别是剑桥大学的国际法教授阿诺德。马克奈(ArnoldMcNair)和来自母校牛津大学的国际法教授布莱格(J.L.Brierleg),而提供推荐材料的亦包括庞德教授本人。 作文 http:///zuowen/
  经过审慎评议,教授理事会最后敲定斯通和威廉姆斯为候选人。一九四一年九月,两位教授在悉尼接受了长达九天的面试(interviews)。事情到了这一步,可说是尘埃落定,万事具备。但是,据教授理事会的备忘录记载,九月十五日,风云突变,有人向遴选委员会“吹风”,谓大学评议会或不会接受教授理事会的人选。悉尼大学校长更亲自出面,要求在作出任何正式决定之前,遴选委员会应当会同大学评议会中的“法律人士”,即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任职于法律界或任教于法学院的人士,对教授理事会的人选进行复议。所谓的“法律人士”,包括他本人、曼宁和戴韦森,当然,还有帕登教授。吾友当然知道,在英帝国体制下,所谓的“校长”(Chancellor),如当今英国皇夫之为剑桥大学校长,乃名誉性质,平日并不视事,主要忙活些剪彩、颁奖之类的场面上的酬酢,但此次却纡尊降贵,站到台前,可谓非比寻常。──至此,一幕实际上主要旨在阻止聘任斯通的活剧,正式上演。
  二
  在叙述这出戏之前,让我们先回头对斯通的“身家背景”略作介绍。斯通的父亲以色列。斯通,是出生于立陶宛的犹太人。十九世纪后半叶,东欧的犹太人口有较大上升,反犹情绪随之升温。一八八一年,沙俄的一项立法迫使大批犹太人流离失所。北美和英国作为欧陆犹太社群口耳相传中的“希望之乡”(promisedlands),成了难民们的首选之地。据说,在一九0五年的“外国人移民法”(AliensImmigrationAct)颁行之前,英国对于犹太移民的限制还不算太紧,若说存在移民“壁垒”的话,主要乃是心理上的,而非实际的立法限制。斯通的父母,一对二十来岁的小夫妻,便在世纪之交,随着这股人潮,从沙俄移民英国,定居约克郡的利兹。  
  一九0七年七月七日,斯通出生于格劳弗街21号。前有兄姐,排行老三。三岁时,母亲病逝,幼儿失抚,幸有祖母照料。但老人不久即去美国投靠女儿,年长四岁的姐姐芳妮。斯通,遂如母亲一般照料幼弟。实际上,在这个家庭中,芳妮被称为“小妈妈”,不仅照抚斯通,也包括后来继母所生的弟妹。丧母之痛烙于斯通心灵深处,终生未愈。一九八五年,斯通去世前不久致信芳妮,告谓七十五年来每年在母亲忌日均按犹太方式为逝者颂祷(yah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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