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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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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
  近20年来,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涌现了大量冠以“后现代”(postmodern)名称的法学著作。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CostasDouzinas和RonnieWarrington的《后现代法学》(NewYork,Routlege,1991),MaryJoeFrug的《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NewYork,Routlege,1992),GaryMida的《后现代法学运动》(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5),以及DouglaseLitowitz的《后现代哲学与法律》(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可见,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
  后现代主义法学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后现代哲学家开始关注政治和法律的问题。例如福柯(M.Foucault)后期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1975)研究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诞生,他指出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是规训(discipline)权力与知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运作的产物。[1]1989年后现代哲学家德里达(J.Derrida)在《卡多佐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力量》。[2]在这篇文章中德里达回应了各种对他的解构主义的指责,并且集中阐释了他的正义理论。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观点得到了法学界的热烈反应,随后就出现了一大批研究后现代主义者的法学思想的作品,如英国学者AlanHunt和GaryWickham出版了《福柯与法律》(LondonandBoulder,Colorado:PlutoPress,1994)一书,使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集中阐述了福柯的法学思想。在专题性的研究文章方面,出现了一些研究福柯、德里达等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思想的文章。[3] 论文代写 http://

  其二,从法学的自身发展来说,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经历了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的洗练,最终走向了多元化的研究道路。在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中,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异军突起。70年代以来,罗伯特。昂格尔、邓肯。肯尼迪的批判法学的矛头直指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传统法学的一些重大问题被揭示出来,诸如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学与知识社会学、法学与语言学等等具有后现代色彩的法学课题逐渐获得深入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法学逐渐融入到后现代法学中,出现了二者合流的现象,[4]这更加壮大了后现代法学的声势。总之,后现代法学一方面是后现代哲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法学的自身发展趋势的一个反映。
  虽然出现了这么多后现代法学的论著,但是西方学者对于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法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由于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思潮的起源是多元的,这导致了后现代主义概念的具有含混多义的特点。“后现代”一词最早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就有西方的艺术家们使用过,它被用来指称一种虚无主义的艺术流派。[5]后来在20世纪50年代它被用于文艺批评中,在60和70年代又被用艺术和建筑的批评中。80年代开始后现代思潮开始向社会科学渗透,至80年代中期,法国作家让-佛朗索瓦。利奥塔(lyotard)的《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一书被翻译成英文出版,后现代主义就成为一个时髦的口号已经是家喻户晓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呢?按照美国研究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学者李特维茨(Litowitz)对后现代主义的界定,当今的“后现代主义”可以在三个层面上来理解。[6]第一,后现代主义是指近几十年来在绘画、电影、音乐、建筑和文学等艺术生活方面的一个运动,后现代主义艺术强调多维视角(perspectives),解构现代艺术中的宏大叙事方式,从而瓦解现代艺术的作者身份和中心主题。如毕加索的绘画、福克纳的小说、电影《罗拉快跑》都是后现代艺术的代表。第二,后现代主义是对西方工业社会文明的一种描述,概言之,后现代社会的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由于信息交流的加快,导致文化多元和文化融合;二是资本的扩张导致了经济的全球化。这样的“后现代”基本上可以和“后工业社会”等同起来。第三,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都是启蒙哲学的意识形态。后现代主义者质疑这些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追问它们的合法性,最终解构自我、理性、正义等宏大叙事。这种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在哲学的谱系上大致包括了由语言学家索绪尔(Saussure)开始的法国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和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由海德格尔开始的德国的存在主义(existentialism)和哲学解释学(伽达默尔)以及流行于英美的分析哲学(analyticalphilosophy)和实用主义哲学(pragmatism)(包括维特根斯坦和罗蒂)这样几条线索。  
  应当指出,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其影响也比较深远。法学上探讨的后现代主义大多是从这种后现代哲学中获得智识上的资源,本文研究的后现代法学就是运用后现代主义哲学审视法律问题的一个法学流派。
  那么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它的内涵到底怎样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于“现代”(modern)或“现代性”(modernity)而言的。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与现代性哲学话语的比较,来界定后现代主义。
  现代性哲学就是启蒙哲学。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启蒙的内涵就是“公开地运用理性的自由”。[7]因此,一切启蒙思想和现代性哲学的元哲学根基就是“理性主义”(Rationalism)。17世纪以来的哲学家如笛卡尔、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等都可以算作“理性主义者”。不管这些哲学家的观点是多么的不同,彼此之间相互批判,但因为他们都共有一些相同的前提,所以都是启蒙哲学家。例如他们都认为人有自主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的能力,通过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世界的客观规律:“自我”是一切哲学和科学的起点,“我思故我在”(笛卡尔)代表了主客二元的哲学思维模式;一切事物都有一个唯一的真理可循,人的理性最终能够认识这个绝对的真理;人类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的上升的过程,历史最后会到达人类全体的解放。 作文 http:///zuowen/
  然而后现代思想家(例如利奥塔)认为,上述所有的哲学话语都是一种“元叙事”(meta-narratives),后现代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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