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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中国应对WTO争端中反补贴诉讼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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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中国应对WTO争端中反补贴诉讼的对策
 一、反补贴概述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及政策上的优惠措施,目的在于提高该国生产的商品出口时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补贴是一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普遍认为,补贴是一国政府以人为方式扭曲或改变国际市场竞争地位的一种方式,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为了消除补贴造成的不良影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反补贴法或和反倾销法一起制定在同一个法律或条例中,对或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二、中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额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在2009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也表现出色,一跃成为全球第一出口大国。而之后几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也不断攀升,我国的贸易地位在总体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国的某些出口产品与其他国家的产品发生的激烈竞争引起了相关国家的注意,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这些国家表现的对反补贴这种合法武器情有独钟,频频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同时,由于我国始终未获得全部WTO成员对于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即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尚未被欧盟、美国等主要成员所认可,所以中国产品在被反补贴调查时,几乎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即双反调查同时进行;在被征收税款时,也是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同时征收,这一重复计算的现象无疑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负担。
  三、DS379号案例的特殊意义
  面对美国、欧盟等WTO成员通过双边机制对中国采取的反补贴调查等等来势汹汹的攻势,中国从一开始就试图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中国挑选了4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WTO捆绑式起诉,这就是DS379号案件。为期两年多的审理结束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在2011年3月发布了终审报告。在本案件中,中国有得有失,但是这一案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中国在两个诉求上取得了胜利,更是在于这两个诉求体现了我国在反补贴案件中十分值得关注和抗辩的重点:一是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问题;二是关于双反措施同时适用时的双重计算问题。在探讨反补贴案件时,还应该联系中国实际,考虑中国政府向部分企业发放的政策性贷款是否具有专项性,以及是否存在低价提供要素,使得中国在出口贸易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四、DS379号案例上诉机构报告浅析
  2008年9月19日,中国针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新型充气式非公路用轮胎这四种产品,同时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了磋商请求,关于本案的专家组报告于2010年10月出炉。2010年12月1日,中国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对专家组就此做出的报告中的若干项法律解释和法律应用问题进行上诉。在DS379号案例中,中国提出四个上诉请求,分别是: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关于补贴的专向性的认定;利益计算中使用的外部基准;以及双反措施同时适用时的双重计算问题。在这四个诉求中,只有第一个和第四个诉求得到了上訴机构的支持,而对于补贴认定过程中的专向性和利益计算中使用的外部基准,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报告中的意见。本文拟就公共机构的认定及补贴的专向性认定这两个重要问题展开分析。
  (一)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
  1. 公共机构的语义理解
  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一条中,政府一词是和公共机构并列的,并且政府在该条款中被用作政府和任何公共机构的共同简称。这表明政府与公共机构的关系属于数学上的交集关系。同时,上诉机构对私人机构的含义进行了考量,认为如果公共机构能够对私人机构行使其权威,那就说明公共机构本身必须具有能够强制他人和命令他人的权威。与之相似的是,公共机构若想赋予私人机构责任,则其本身也必须被授予了这种责任。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本身没有相关权力或责任,那它本身也不能有效地控制或领导私人机构。这表明这种必需的特质使得它们能委托或指挥私人机构,换句话说,指挥问题中的权威和委托问题中的责任,是狭义的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共同特征。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可以行使诸如购买物资、贷款这样的行为,但只有某些特定行为具有政治性,比如减免税赋。再者,财政补贴的形式与公共机构的认定并无太大干系。
  综上所述,上诉机构同意中国在第一个诉求中所提出的,公共机构是指可以行使政府职权的机构。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宗旨和目的项下的公共机构的含义
  上诉机构并不认为,在界定公共机构的含义时,需要考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目标和宗旨。上诉机构是这样分析的,一个实体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约束,并不天然取决于该实体是否构成公共机构。换句话说,即便该实体是一家私营企业,如果收到了来自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委托授权,那么这个实体做出的行为仍应归于政府并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上诉机构希望各缔约国注意到这样一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目标和宗旨标明,无论是对公共机构进行广义的还是狭义的解释,都有可能破坏存在于该协定内部的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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