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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民族法律心理在法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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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民族心理; 法律心理; 法治
  【论文摘要】:人何谓法治没有一个标准答案,也可能一直都不会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可以肯定的是,有法律并不是法治,不被认可、接受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谈。研究一个民族的法律心理可以看出什么样的法律才是适合这个民族的,才是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
  
   每个人的意识和心理都是千变万化的,把法律心理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应该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法律心理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心理。……它并不伴随着社会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它的变化总是很缓慢的,长时间的。即使遇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这是法律心理的一大特征。"法律和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一起组成了不同民族自身所特有的文化体系。无可置疑,法律正是文化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法律心理的研究应该是在法律文化,乃至民族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
  一、浅析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心理
   (一)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的法律心理中,最突出也是最为著名的就是"非讼"和"息讼"。有句谚语说"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官",在某种意义上恰如其分地表示了人们对诉讼的心理。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极力反对诉讼的。《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就是后世"非讼"的思想基础。道家的老子更直言不讳愚民就能安国。民众没有欲望,也没有思想,就不会发生矛盾,统治者也就能轻松治理国家。
   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这些思想,当然不值一提,但回到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自有其可取之处。农耕民族,聚居生活,一个或几个姓氏的宗族可能就组成了一定范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人们交往多以血缘、感情为纽带,讲求的是以和为贵。只有安定的社会秩序才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反过来,收成的丰歉又影响到社会的平稳和动荡)。所以"非讼"的思想被中国的统治者采纳了,"法律也设置重重障碍,尽可能地减少诉讼。除有各种名目的不可起诉外,还有不少利于诉讼的行为被禁止。"同时,中国的调解制度也发展起来,"县以下的组织,如乡、亭、里等。虽非一个独立审级,但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乡老、亭长、里正等均兼有司法职能,……主要是调解息事。"
   其次,中国古代长期行政官兼理司法,导致的不仅是司法不独立、无权威,而且也使地方主管官员的责任事务相当繁重。因而,他们自然也不可能鼓励诉讼。"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记载往往是历史给予当时的统治者或者地方官最优良的褒奖,对应的,这时的诉讼也相对较少--是否可以认为,少诉讼、没有诉讼就是最大的政绩?
   再者,民众对法律有敬畏心,对诉讼有羞耻心。中国传统中,"法"几乎就是指具有惩罚性的刑法,民众认为一个品性良好的人是不需要法律的,一旦受到法律处理,甚至只是参与到诉讼中,就已经成为这个人品性上的污点了。这些观念还表现为把替人书写状纸、代理诉讼的讼师称为充满鄙夷意味的"讼棍"。即使是现代,社会上仍然对律师评价不高。
   (二)在上述思想文化的土壤里,专制统治的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律中刑法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法律有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不同的部门法,但儒家却单取刑法而不要其他类型的法律,这恐怕与刑法大都属于义务性、惩罚性规范,与道德要求的义务性有着内在一致性有关。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法律若从内容上来看,并非没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都是刑法化的,这与西方法律的同类规定有着本质的相异。"
   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成发展过程主要还是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以刑法来调整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专制统治的要求。比如《唐律疏议》,其中关于行政、民事的处罚均为附加性内容;而作为法律补充的、国家允许的乡规民约、家法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残害肢体的,甚至剥夺生命等等做法不胜枚举。这本该只是刑法才有的权力,却存在于社会的细胞--"家"里,可以说,刑法的权威本身就是与宗族组织中紧密相连的。
  关于中国古代有没有"法治",已有太多争论。如果是立足在西方的"宪政"意义上,中国古代自然不存在法治。简单地这样用一个西方现代的概念来评价古代中国的情况是不适合的。不同的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法治"含义。亚里士多德简单地勾勒了法治最基本的面貌:"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中国传统法律在隋唐达到了一个顶峰,当时的法律其构思精巧,结构严密,又有国家暴力为后盾,当时的民众即使是被动的,也较为乐意遵守着这样的法律。在这个层次上,中国也有其"法治"存在的。
  区别于西方的法治,作者把中国传统社会称为"礼法治民"。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在观念和制度方面的史实表明无论是法律的思想还是法律的实质,在社会价值取向上都把道德戒条和刑罚(即法)结合起来,原本是道德的规范往往同时履行法的职能。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往往不是独立发挥着作用,而与包括礼仪,伦常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不复有明确的界限,乃至混而为一了。因此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
   (三)中国传统社会里,皇权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掌握着政治权力的地方官吏则被称作"父母官",社会生活中的事务,无不受其管理--行政主导了一切。皇帝是一国之主,拥有赏罚、生杀的权力,地方官也大都在所辖地区比照行使着相应的权力。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国有很浓的"清官文化"。
  中国传统文学中,歌颂赞美清官廉吏的作品比比皆是。民众认同自身是弱势群体,权利意识淡薄,而把被拯救的希望寄托在了明君和清官身上,更加现实的残酷,他们只能在艺术作品里发出呐喊。"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清官可以被看做是构成中国老百姓(尤其是处于底层的、占人口最大多数的中国农民)心理深层的一个人格化、道德化的法律化身。"他们要求"绝对的公正",所以追求实体正义,不要求程序公正。以《包公案》为例,盛名之下那"先斩后奏"的御铡--不是对法律的公然违抗?却正反映着普通民众的心声。
  二、民众的守法理由
   上文引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第一点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那么,民众为什么要守法、会守法?
   《管子·任法》中说:"有生法者,有守法者,有法法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法者庶民也"--因为民众是君主的臣民,所以要遵守法律。古代思想家论述民众守法的重要性只为维护皇权的需要--"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并不考虑接受法律制约的个人的独立意志,故古代社会中,民众遵守法律也仅仅是因为畏惧法律背后的专制暴力的惩罚。即使到了现代,我国学界对此地阐述也多为法律工具论和国家强制论两种观点--要么公民守法只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要么把公民惧怕法律制裁作为公民遵守法律的原因。为了法律有权威,而要求民众"信仰"法律,说到底,也是在国家强制力下,基于人们对惩罚的畏惧心理来推行法律,它们仍然没有跳出传统思想的束缚。公民因为有"法"而守法,或者公民因为惧怕"法"而守法--人的独立自主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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